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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簽訂後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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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簽訂後房屋出售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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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該注意什麼

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拆遷行為的前提《拆遷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指出:在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可見拆遷行為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准、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區域性規劃,有利於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蹟。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為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其專案建設或拆遷行為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本項內容可以包括建設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文號等內容,該內容不限於上述列舉的幾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