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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子女撫養 閱讀(3.32W)

離婚後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離婚後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

1、工作性質;

2、工作環境;

3、收入狀況;

4、居住條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養;

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孩子的撫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前者的情況居多,我們就以的一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婚姻法》第36、37條對此進行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上面的章節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說明,這裡只談論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收集哪些證據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根據我國撫養孩子的立法精神,從如何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考慮證據的收集。

(一)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無時不再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盡力將自身具備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等。

(二)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兩方面:一是看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看雙方的家庭成員。如果您有充分的經濟實力,為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您爭取孩子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裡,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為您照顧孩子,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說明的。像這種情況,您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自己經營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戶口本或身份證,或讓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的意見

如果您的孩子已滿10週歲,您可以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這會情況家長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種場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寫個書面的意見,這種情形一般對方會提出異議,認為孩子是被脅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審法官單獨和孩子談談,做成筆錄入卷。

此外,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如: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對於離婚後獲得子女撫養權,法院所看的根據就是是否會更好的適合子女的生活,哪一方的生活環境,收入,對子女的影響更好,法院一般就會判給哪一方,如果是未出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會交給母親進行撫養,10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由子女自身進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