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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子女撫養費應付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09W)

離婚後再婚子女撫養費應付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再婚是離婚人群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那麼離婚後再婚子女撫養費應付的條件有哪些,對於再婚家庭來說,無論是繼父還是繼母。雙方孩子的撫養費都應該按時繳納,只要是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再婚家庭肯定要對子女的撫養費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離婚後的再婚家庭同樣受用,離婚後再婚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有關法律對其已經做出明確的固定,因此符合條件的再婚家庭就得繳納撫養費。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並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係為姻親關係,權利義務應遵從《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願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係。離婚後,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姻親關係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製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製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線。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並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簷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係(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著重參考當事人的意願,並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製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低於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製血親關係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於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後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離婚事件的發生對於孩子的成長已經造成不利影響,而撫養費用的爭執肯定會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對於這類問題解決的關鍵就是確定再婚家庭對於孩子的撫養責任,從而儘量減少對於對於孩子生活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