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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變更需要哪些條件?

子女撫養 閱讀(1.16W)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變更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案件中,存在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存在變更撫養權問題,那麼變更撫養權將需要哪些條件呢?婚姻法對此進行了說明,主要是包括其中一方無撫養能力、一方對子女成長不利、孩子個人意願等正當理由,都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准許。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畢竟,父母都應當為孩子的幸福著想,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可能會導致孩子缺乏父愛或母愛,疏遠了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的感情,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來對如何探望孩子的問題進行友好的協商,那麼不讓探望子女怎麼辦這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最終皆大歡喜。

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那剩下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了。由於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並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那該怎麼辦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綜上所述,本文將從婚姻法的規定處罰,通過舉出四種場景說明了允許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主要是從孩子自身和父母的不利因素出發,進行了說明。最後對於不允許見孩子的問題給出瞭解決方案,保證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孩子都能夠享有撫養權。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