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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張離婚之前孩子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3.12W)

能否主張離婚之前孩子撫養費?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選擇離婚,孩子在婚後會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那麼另一方就要承擔起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會有一些夫妻並未離婚,但另一方常年不在家,也沒有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這種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否主張離婚之前孩子撫養費?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之前孩子撫養費要不要支付?

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離婚以後才實施的。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

基於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並不支援還沒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一)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三)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四)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來說,孩子撫養費是由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離婚後支付,但如果出現其中一方常年不在家,並且也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這種情況下主張離婚之前孩子撫養費法院是會支援的。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應到孩子18週歲為止,如果孩子在16週歲可以獲得自己的收入,也可以支付到16週歲。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