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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年齡上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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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年齡上有什麼限制?

我們都知道,一個未成年或有行動障礙的成年人身邊都應該有監護人,顧名思義,監護人主要職責是監督和陪護,從法律上來講,監護人也會分幾種,那麼是誰都可以當監護人的麼?監護人年齡上有限制嗎?年齡過大的又可以作為監護人行使職責麼?

一、監護具有以下特徵

1. 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 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因此,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週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自負原則",刑法沒有規定監護人要為其被監護物件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監護人不可能因為被監護物件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有對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符合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範圍及選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沒有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年齡大需要照顧的老人都需要監護人,而法律監護人又帶有法律性質,所以作為監護人,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年齡的前提下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