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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年齡限制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3.25W)

一、被監護人的年齡限制是怎樣的?

被監護人的年齡限制是怎樣的

被監護人如果沒有智力缺陷等特殊情況的,被監護年齡是到18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監護人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由此可見,在監護關係中,並不是說被監護人滿18週歲以後,監護人就一定不需要再履行監護職責,像是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父母仍然是法定監護人,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父母死亡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及有關組織承擔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