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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該正確履職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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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應該正確履職哪些

監護人應該正確履職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監護人的擔任物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是必須承擔監護責任的,如果被監護人違反了法律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該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如果監護人已經履行了監護職責的,應該酌情的減少監護人所需賠償的責任。當被監護人成年之後,監護責任也會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