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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者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9W)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須以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的法律行為。

精神障礙者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