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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申請增加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3.3W)

離婚後如何申請增加撫養費

一、離婚後如何申請增加撫養費?

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父母離婚後,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二、撫養費要支付到什麼時候?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三、小孩撫養費支付標準一般是多少?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在孩子整個成長的過程當中,申請增加撫養費很多時候就是必然的結果,比如孩子在上國小期間的開銷和孩子上高中時候的開銷可能就不一樣,但是,如果是起訴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的話,當然要提供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證據。沒有證據就讓對方多支付撫養費的,恐怕法院也不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