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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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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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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審查程式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所謂初步審定,通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準備予以核准註冊。但是由於《商標法》規定還有群眾異議階段,該商標是否能核准註冊,還須經過其他法律程式後才能最後確定。初步審定的商標,由於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要進行第一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