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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離婚後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準備哪些材料?

子女撫養 閱讀(2.06W)

女方要求離婚後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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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婚姻關係解除,但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並不隨之消除,不論孩子跟隨母親還是父親生活,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孩子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撫養費的標準、支付方式和時間由雙方協商或訴諸法院,而且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撫養費的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出現規定情形時,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那麼,女方要求離婚後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準備哪些材料呢?

一、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

在父母離婚後,關於小孩撫養費的問題,並非始終依據父母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支付。一旦子女發生患病、上學等意外事件,致使撫養的實際需要明顯超過原定數額,當事人可以根據客觀生活條件的變化,向法院起訴主張增加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應以誰為原告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均規定是“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可另行起訴”。此時提出要求的主體是“子女”,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的原告也應為子女個人。鑑於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法律規定,此時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二、子女起訴夫妻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需要以下材料:

1、孩子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以及影印件;

2、離婚協議書以及影印件;

3、離婚證及其影印件;

4、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5、預交案件受理費。

三、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綜上所述,關於女方要求離婚後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準備哪些材料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增加撫養費的訴求人是子女而不是撫養人,因此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的原告應為子女而不是撫養子女的一方,起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孩子的戶口、出生證明,雙方離婚協議、離婚證和起訴狀並按規定繳交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