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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哪些人是可以做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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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哪些人是可以做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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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清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算是弱勢群體,而為了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則法律中要求要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做監護人的,那麼法律中規定哪些人是可以做監護人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律中規定哪些人是可以做監護人的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怎樣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然後,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有兩種方式: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一)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指定監護

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要想成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那麼首先自身要有一定的監護能力,若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話,則肯定是無法做監護人的。當然,通常情況下,設立監護人的都是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的配偶擔任,不滿足條件的,則再進行指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