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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哪些人不能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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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當年滿十八週歲以及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此外,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還包括:
1、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2、破產人。
3、外國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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