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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66W)

被監護人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被監護人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擔任趙利全的監護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對於監護人來說國家的有關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細節處理會造成一定的麻煩,所以自己對此類問題應該遇著充分的認識,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著直接的利益收保障,此類權益的維護對於孩子的成長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