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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權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3.04W)

一、共同監護權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共同監護權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共同監護權產生的法律後果有任何一個監護人都可以主張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同時有共同的承擔對其監護職責。我國的一般基層法院可以做到對監護意見分歧糾紛的處理,但在法律上應當確立一些原則性規定。關於監護人之間的責任是否應當是連帶責任問題,從法律理論上而言,連帶責任應當是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由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才能成立。目前關於共同監護人之間的監護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監護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質特徵以及監護具有一定的人身特點出發,共同監護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應當是明確的,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共同監護人的責任問題。

監護人的人數在法律上並沒有限制,所以,沒有理由認為監護權不能被數人共同享有。關於數人享有監護權,法律也沒有規定對權利應當作如何的分配。法律的這些“未規定的事項”,作為一般的法理解釋可以被認為:

一是監護權利可以被數個監護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個監護人都可以主張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同時又共同承擔著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比如,父母對自己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在監護權利與監護職責上應當是同一的。

二是法定監護人之間可以對各自的監護權和監護職責進行劃分,由監護人具體落實各自的監護職責。然而,如此認識並不能解決這樣一些問題,如監護人為數人時,對共同行使監護權利或職責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監護人之間的責任是否受到連帶責任的約束?應當說,我國的法律目前對此的規定是不明確的,這就使得實踐中為此出現的糾紛無法得到明確的回答。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1、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當代的社會,監護權主要指的就是父母配偶或者是子女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人的監護權,同時有一些情況之下可能會主張共同監護權,那麼多人享有共同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