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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遺囑繼承範文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遺產繼承 閱讀(1.44W)

農村房屋遺囑繼承範文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農村房屋遺囑繼承範文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農村房屋遺囑繼承範文需要包含的內容有: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對各項財產的處理分配決定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農村房屋遺囑繼承範文不管是通過什麼方式訂立的,都需要包含具體的日期以及對於財產的分配的決定結果。遺囑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合法的遺囑涉及到的繼承人都必須要嚴格執行不得違背。遺囑的訂立可以是本人進行,也可以由他人或者委託律師進行訂立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