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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撫育費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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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離婚撫育費怎麼規定的?

對於離婚撫育費怎麼規定的?

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一般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到多少歲?

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的撫育費就是要給孩子的撫養費,對於這筆費用就會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來進行支付,但對於這筆費用給予的標準需要由父母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確定清楚那麼就必須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如果存在不支付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