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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再婚撫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13W)

很多人在離婚後,都會選擇再婚,開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在再婚前,很多人都會考慮到孩子的撫養問題,那麼對於再婚撫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有沒有必要變更撫養權?下面就這些問題我們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做到心裡有數。

對於再婚撫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繼父母對於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對於繼子女,父母離婚後,繼父或繼母則不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三、繼父母子女形成擬製血親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並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係為姻親關係,權利義務應遵從《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願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係。離婚後,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姻親關係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製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製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線。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並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簷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係(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著重參考當事人的意願,並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製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低於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製血親關係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於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後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願應成為是否形成擬製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願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當事人不願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製血親關係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父母雙方都應該慎之又慎,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原則,離婚、再婚都是父母自己的生活選擇,但孩子的生活不應該受到太大的影響,父母的責任重大,只要承擔起責任,無論怎樣父母都可以給孩子不缺失的愛,讓孩子在健康積極的環境中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