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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離婚協議撫養權的費用是怎樣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5W)

一、最高院關於離婚協議撫養權的費用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離婚協議撫養權的費用是怎樣規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應支付到什麼時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生活的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這裡的規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週歲,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有法定撫養義務。

這類離婚子女的撫養費用雙方應積極的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結合子女的實際生活情況和支付一方的實際收入進行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