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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關於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5.09K)

離婚案關於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案關於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案關於孩子撫養費的規定是按照婚姻法,有具體的期限長短還有支付的方式,都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時候由法院來根據子女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和當事人承擔的能力來進行判決,這是子女撫養費用數額的確定。我國《婚姻法》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一步闡明瞭撫養費的具體內容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範圍進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意見則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1、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於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2、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3、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因此,離婚訴訟中孩子撫養費要根據父母的收入來確定,一般而言是父母收入的20%-30%,當然如果父母自願多給予子女撫養費,那麼法律是允許的,同時,父母在給付撫養費的時候,可以採取分期給付的辦法,也可以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式,這個雙方可以協商,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離婚型別的案件的話,不僅僅是關於財產方面有很大的爭議,而且孩子的撫養費用也有很大的糾紛發生,因為畢竟對於他們來說,他們都想要儘量的減少這樣一種撫養費用的支付,涉及到自身的財產方面的利益,但是孩子撫養是法定規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