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後應給付子女撫養費多少年

子女撫養 閱讀(1.72W)

離婚後應給付子女撫養費多少年

一、離婚後應給付子女撫養費多少年

未成年的,給付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即給付至十六週歲。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二、子女撫養費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三、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給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離婚後應給付子女撫養費至子女18歲成年;如果子女在16-18歲期間,可以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並能夠支付當地生活水平,父母可以不再給與撫養費;若孩子仍在校就讀,父母應支付到高中畢業,若是子女喪失了勞動能力或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父母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應該繼續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