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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探望孩子多長時間

子女撫養 閱讀(2.73W)

一、對於離婚探望孩子多長時間

對於離婚探望孩子多長時間

1、可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或者撫養協議書時,約定探視時間、方式、地點等內容,約定一致後,需要按照協議書上的規定來執行。

2、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能解決探視問題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和孩子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需要考慮孩子的情況

1、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孩子還小的,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要根據孩子的成長以循序漸進方式確定探視訊率和時間。

2、要考慮孩子的意願,只要孩子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且排除受撫養一方父母的脅迫、誘導,在家長和法官勸說無用的情況下,就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不應強行安排見面。

按照法律實踐來說,法院會從雙方父母的實際情況出發,判決情況最多的每個週末進行探視,每個月按周計算,頻率不能過少也不能過多。但是事情有好壞兩面,如果離婚後,父母某一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者換句話說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其探視,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可另行向法院起訴,本著人文主義精神,法院可能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明文規定,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才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都以協商為主,規定為輔助,離婚雙方當事人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從實際出發,實話求是,不能過於太多,也不能過於太少。至於細節問題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文約定,最好是協議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比如有在某些問題存在分歧就讓法院判決,次數不定,介於一個月幾次之間。

夫妻離婚後,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取得探望權。探視時間的規定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司法判決中對探視時間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定。獲得訪問權的一方在訪問過程中需要與支持者進行溝通協調。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重新判斷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