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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怎麼寫?

子女撫養 閱讀(2.7W)

一、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怎麼寫?

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怎麼寫?

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成為監護人必要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父母健在且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監護人姓名填父母。監護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由法律規定產生,也可以由村委會或居委會指定。按照法律規定,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稱為法定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近親屬。由村委會或居委會按照規定,指定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是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