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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撫養孩子送人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9.38K)

一、無能力撫養孩子送人可以嗎?

無能力撫養孩子送人可以嗎?

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經過合法的程式。只要收養程式是合法的,則該送養行為就不是犯法的。

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報道中的送養者、領養者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有關收養的規定,其收養行為不合法。有償的收養行為更不可取,一旦送養的兒童系通過不合法渠道送來,則送養人與收養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收養的資格條件和條件證明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如果實在雙方是無力撫養小孩他們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手續將孩子送養出去。但是孩子的收養人這一方他如果和孩子的性別不同那麼想要收養小孩,就必須和小孩的年齡相差四十歲,如果沒有到到這個年齡是不能夠收養小孩的,而且如果是已經收養了小孩那麼他們才是小孩名義上和法律贍養關係上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