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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小孩由哪一方撫養

子女撫養 閱讀(1.51W)

我國規定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小孩在一週歲之前,這段時間母親需要給小孩哺乳,因此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家庭中,其實法律方面都是給予了相應的保護。那要是父母在哺乳期內離婚,這種情況下哺乳期內的小孩一般由哪一方撫養?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小孩由哪一方撫養

一、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小孩由哪一方撫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所以,離婚後,在哺乳期內的孩子一般由母方撫養。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所以,如果女方沒有上述不宜撫養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二、離婚後,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權歸誰?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

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此時需要母親的照顧,因此實踐中要是由法院來對撫養權做出判決的話,那此時女方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不過此時如果男方能夠提出一些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最終爭取到孩子撫養權也不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