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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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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性有哪些?

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當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時,如何及時幫助他們脫險,避免悲劇發生?

意見不僅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時的發現和舉報義務,還對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出警處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指出,判斷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帶離,應根據現場的情形判斷。第一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作出判斷;第二種情形是未成年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要通過了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有暴力傾向,或者長期酗酒、吸毒,精神異常等情況進行判斷;第三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判斷。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將處於危險狀態的未成年人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後,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民政部門是“兜底”監護人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在釋出會上表示,家庭監護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具有首要職責。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進行警示和懲戒。

他同時指出,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根據意見,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只有在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了非常嚴重的侵害,或者是監護人未能對被監護人產生監管作用時才能夠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因為監護人的指責就是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如果基本指責做不到的話,那麼就只能重新指派監護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