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監護人應當是成年人,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有哪些?監護人如果存在有吸毒,虐待,暴力以及遺棄家庭成員等惡劣的行為的,其監護人的權利是可以依法撤銷的,因為這樣的情況下也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成長。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意見》第三十五條進一步將其細化為,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撤銷的主體
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撤銷監護人資格包括了監護人存在嚴重的吸毒,賭博等惡劣的行為,有暴力傾向,將被監護人置於一旁不予看管等,或者是遺棄虐待等行為的,監護人的權利就喪失了,依法應該撤銷監護人的權利,以免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