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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虐待被撤銷監護權後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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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虐待被撤銷監護權後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一、父母因虐待被撤銷監護權後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父母在依法被撤銷監護權後是還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規定,父母依法應當對子女實行監護義務,並應該支付子女撫養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後,仍然應當繼續履行應當負擔的義務。

《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對於具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體或者精神健康行為的、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並依法制定監護人。

因此,對於嚴重虐待、毆打子女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監護資格的,法院是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的。

《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