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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權手續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5.38K)

變更監護權手續是怎樣的?

按照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而這個監護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即使父母離婚一方沒有實際撫養子女的,此時也是其法定的監護人之一。而實踐中,這個監護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那究竟變更監護權手續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變更監護權手續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變更監護人的方式主要有: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二、監護權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監護權與撫養權其實是不一樣的,但這基本都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就相應的擁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