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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 | 有誰撫養孩子嗎?

子女撫養 閱讀(9.09K)

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同時,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是社會對父母的道德要求,沒有盡撫養義務的父母除了會被群眾譴責,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但如果父母死亡,有誰撫養孩子嗎?孩子的監護人還可以是誰?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了解。

父母死亡,有誰撫養孩子嗎?

一、父母死亡,有誰可以撫養孩子?

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的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對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第三,根據現行的《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29條:有負擔能力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35條: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48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父母死亡之後,有誰撫養孩子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有答案了。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後,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兄姐等親屬承擔監護和撫養義務。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應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不能將未成年人遺棄,否則有可能構成遺棄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