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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3.14W)

涉外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話,那麼也是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做出處理的。而在關係到撫養權、撫養費的問題上,其實是與國內離婚的規定一樣的。究竟涉外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涉外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但有時會出現撫養人沒有及時給付的現象,有時甚至放棄給付。

(三)以物折抵

在特殊情況下,承擔撫養義務的人還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撫養費。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什麼

需要明確的是,在婚姻法規定裡,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撫養費確定標準是一樣的。撫養費標準是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決定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首先可以選擇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增加子女撫養費。

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時候,需要參考的因素較多,因此也就導致了不同家庭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數額不同,而不管是撫養費數額還是支付方式,都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