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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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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有哪些?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有哪些?

其一、監護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監護人被法院剝奪了監護權;

其三、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四、監護人沒有經濟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監護人的型別有哪些?

1、法定監護人。

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這種監護關係因子女的出生而開始,而不必另有原因。因此,法定監護人的監護關係也固然不能通過協議隨意解除。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次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依次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2、協議監護人。

通過協議確定監護關係的主要有以下情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法承擔監護責任,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監護關係轉移,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其他有監護資格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為由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未成年人父母雙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兩個人以上又均有監護能力的,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由哪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3、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必需是對於監護人資格有爭議時才啟用監護人的指定。能對於監護人進行指定有三個部門: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對於此兩單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訴法院,請求法院進行指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就是屬於保護被監護人的人,對於此人是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如果沒有依法的保護做出傷害被監護人的事情,或者是沒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保護被監護人,那麼此權利就會被喪失,這樣才能保障到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