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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 | 怎麼確定哺乳期孩子撫養權歸屬

子女撫養 閱讀(2.94W)

父母離婚,怎麼確定哺乳期孩子撫養權歸屬

當父母的感情破裂繼而走向離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焦點。而此時,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子女來講,該如何判撫養權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父母離婚,怎麼確定哺乳期孩子撫養權歸屬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而對不用母乳餵養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了如下司法解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二)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這裡要求父親的撫養條件和撫養環境,必須是對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男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出於嬰兒成長髮育的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指出,處於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同母親生活為原則。但是,這不是絕對原則,很多時候,出於孩子利益考慮,在某些狀況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隨父親生活,反而更有利於其的成長。因此,男方為了爭取尚處於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角度搜集證據和材料:

(一)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三)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五)雙方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經習慣了現有的生活和成長環境,貿然改變會對孩子成長形成不利影響的。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哺乳期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只是個原則性規定,從而變數依然存在。所以當您需要處理有關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我們還是建議您請教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