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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遺產繼承 閱讀(1.55W)

一、什麼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什麼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繼承法》會隨著明年初《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之中關於遺產繼承的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是指:被繼承人不論男女有同樣的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夫妻都有繼承對方遺產權利。

2、養老育幼的原則

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也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予以照顧,為末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分割遺產時適當考慮各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對家庭的貢獻等各種因素,互相協商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在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主要表現在:

(1)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的劃分。除依據血緣關係和親屬關係以外,還有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生活依賴程度及所盡扶養義務要大於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優先繼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根據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來確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同一順序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多分遺產。

(2)有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虐待、甚至故意殺害的行為的,其繼承權依法喪失。

二、《民法典》之中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公民,只要在死亡的時候留下了合法財產,那麼這些財產就可以被當做是遺產來處理。如果死者在死亡前沒有繳清稅額,或者是說沒有將欠他人的錢還完,那麼繼承遺產的公民是需要代替死者去償清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