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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2)、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3)、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
(4)、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十條
當事人在訴前委託具備環境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以及委託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資料等,經當事人質證並符合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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