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法基本原則是什麼?

外商投資 閱讀(9.32K)

外商投資法基本原則是什麼?

外商投資法基本原則是什麼?

外商投資法基本原則具體如下:

1、不徵收原則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由於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而外國投資者以智慧財產權進行投資的,按照《外商投資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國家不對其投資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徵收,這是基本原則。

2、平等保護原則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目前,中國已經形成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基本格局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責任承擔方式均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但並沒有區分投資者的國籍;而《外商投資法》單獨將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明示,可見立法者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和勇氣。《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上述二十二條“不得強制技術轉讓”的相應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外匯自由原則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當外國投資者以智慧財產權進行投資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到外商投資企業後,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該智慧財產權進行許可的,將會獲得相應的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自然作為利潤可以自由匯出;但是外國投資者轉讓智慧財產權獲得智慧財產權轉讓費是否包含在上述“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中仍待進一步明確。

4、負面清單 技術進口管理原則

《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由國務院釋出或者批准釋出。

正如《中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所要求的:屬於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進口屬於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可見,外國投資者以智慧財產權進行投資的,如果該智慧財產權屬於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遵從該條例的規定;除此之外,還應當滿足國務院頒佈的負面清單雙重管理。

5、平等參與標準原則

《外商投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實踐中,標準制定是落實競爭中性原則的重要領域,也是外商投資企業反映訴求較多的領域。外商投資法的這一規定將顯著改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的營商環境,提高中國市場的吸引力。

將自身專利標準化一直是技術型企業追求的終極目標,《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均規定了專利權與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能將專利納入標準之中一直是市場主體“兵家必爭之地”,外商投資法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的權利,極大的吸引了外商投資企業進入中國市場。

總之,為了讓國家的發展面更加廣闊,國家不會將經濟限制在自己國家內部,而是會積極引入其他國家的投資,而且會為吸引外商的投資還給出了必要的合理政策,尤其是在巨集觀的大方向上確立了原則以便相關部門和企業能夠更加自由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