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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與遺囑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1.58W)

一、房產繼承與遺囑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房產繼承與遺囑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房產繼承與遺囑的關係是包含與被包含關係。房產繼承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完成,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比如說法定繼承。有了遺囑也不一定要繼承房產;遺囑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其次遺囑指定一人繼承全部遺產。

再次,遺囑是有時效的,在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指定繼承人,憑合法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書,辦理財產過戶繼承,過期,遺囑無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平分繼承死者遺產

二、遺囑繼承的特徵是怎樣的?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遺囑的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我們國家所規定的房產在進行繼承的時候,必須是通過一定的行為方式,比如說房屋繼承可以通過當事人生前所訂立的遺囑完成。也可以是直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份額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