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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有: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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