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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囑怎樣有法律效力?

遺產繼承 閱讀(1.06W)

一、房產遺囑怎樣有法律效力?

房產遺囑怎樣有法律效力?

房產遺囑只要滿足形式、實質兩方面的要件之後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產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房產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浙西誒主體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1、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後,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二、房產繼承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由於很多人在繼承遺產時,都會想要多分得一部分的財產,故此不少財產的所有者,在離世之前,為了避免遺產繼承糾紛的發生,會選擇直接訂立遺囑。但是並非是所有遺囑訂立後都是有效的,必須確定是否滿足了法定的條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