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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立遺囑有法律效力?

遺產繼承 閱讀(2.97W)

一、怎樣寫立遺囑有法律效力?

怎樣寫立遺囑有法律效力?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二、遺囑的形式有五種:

1、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錄音形式做出的遺囑。

5、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立遺囑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之後,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合法有效的遺囑的形式: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偽造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2、遺囑在場的見證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做了見證人,該遺囑無效。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員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一般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3、沒有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該部分無效;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該部分無效。

4、沒有公證遺囑,但是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5、遺囑是可以撤銷與變更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只能以新的公證遺囑撤銷與變更原有的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效力同樣不能高於公證遺囑。

6、立遺囑人在遺囑遺贈中所附加義務應當履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