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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案件即立案之日起,普通程式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式三個月內審結;二審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審判決送達當事人雙方後,再過十五日,上訴期滿生效,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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