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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子女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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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子女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夫妻子女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夫妻子女繼承順序是完全相等,繼承順序如下所述。

1、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4、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同一順位繼承人分配的範圍規定是什麼?

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是法定繼承遺產分配原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裡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遺產在進行繼承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是否存在著遺囑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的,如果這兩者都沒有的話,那麼就可以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執行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有配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