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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繼承順序及比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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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有財產繼承順序及比例是怎樣的?

夫妻共有財產繼承順序及比例是怎樣的?

1、夫妻共有財產繼承順序

夫妻共有財產繼承順序是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繼承,若是都不存在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分配比例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有些家庭會協商在夫妻都死亡之後才會來分割共同財產,此時若是沒有遺囑,參與遺產分割的人就會比較多,故此在協商時很容易發生分歧,大多數情形下,都是無法協商出一個具體的分割方案的,對於這種遺產繼承存在爭議的糾紛,可以書寫訴狀請求法院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