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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 | 房屋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遺產繼承 閱讀(4.99K)

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 房屋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農村房屋在房屋繼承時是比較複雜的,不僅涉及到房屋本身還涉及宅基地等問題,也很容易產生糾紛。如果發生房屋繼承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估計不少人在農村房屋繼承上面都是遇到過糾紛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

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二、房屋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2021.1.1生效)繼承編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農村房屋作為個人的合法財產,產權人過世其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但農村房屋和其他財產有一定的區別,宅基地房屋轉讓只能在集體組織範圍內並且宅基地屬於集體組成成員集體所有,所以這這類財產的繼承要比其他財產複雜。關於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