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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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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規定是什麼?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規定是什麼?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規定是: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二、子女有哪些行為會失去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完全是可以的,不論是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通過相關的遺囑繼承的方式,但是是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手續的。過戶登記手續的辦理相對來說比較複雜,其中還要涉及到費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