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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能否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繼承 閱讀(1.01W)

一、遺囑繼承人能否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繼承人能否作為遺囑執行人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執行遺囑執行人的話,繼承人自然成為執行人,繼承人為多人的話,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由各繼承人指定一人為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產管理人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國家法律制度中,沒有強行規定立遺囑時必須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其實只要在遺囑當中寫清楚了,讓誰來繼承遺產即可,比如遺囑中只指定了一位繼承人,那其他人就沒有權利來執行遺產的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