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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繼承權糾紛怎麼解決

遺產繼承 閱讀(7.99K)

發生繼承權糾紛怎麼解決

繼承是對去世親人的合法財產的一種合法的轉讓方式,而繼承人的這種權利就被稱之為繼承權。由於這是涉及到財產的,因此現實中圍繞繼承權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那麼此時繼承人該如何來解決這些糾紛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繼承糾紛的調解處理

(一)繼承糾紛概述

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由於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因此遺產範圍必須首先明確。遺產範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1)公民死亡時,其財產才是遺產。(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3)公民死亡時尚存的財產是遺產。(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遺產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屬應得的撫卹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因此,實踐中遺產如何繼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確認:(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鉅額的遺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願和生者感情等複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列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並註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2)遺囑的實質要件。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沒有遺贈,也沒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應該與被繼承人有血親關係(包括擬製血親關係)和婚姻關係,繼承人繼承遺產有法定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有法定原則。其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遺產。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2)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3)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

(二)繼承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

繼承糾紛通常是因為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所致,糾紛往往發生在與被繼承人有著血親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並往往涉及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死者的親情糾葛。因此,妥善解決遺產分割糾紛,對維護家庭和諧、社會安定尤為重要。

1、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受傳統習俗的影響,有些人還保留著遺產“傳男不傳女”的錯誤觀念。因此,應當在繼承過程中強調男女平等的法治觀念,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具體表現在:財產繼承權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不分男女,應當均等;有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親屬不分男女都有權代位繼承父或母的遺產;配偶一方死亡,繼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權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也可以在繼承遺產後自主決定再婚與否。

2、養老育幼,保護弱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應當多分遺產;在遺囑繼承中,即使遺囑人未保留胎兒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也要給予分配遺產。這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也有助於社會和諧穩定。

3、權利義務相一致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而法定繼承的具體方案,實際是推定該方案最能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體現普遍的社會評價。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貫徹,體現了國家公共政策的導向,鼓勵養老助老良好風氣的形成,有利於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遺產效用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在當事人之間爭執不下時,調解人員可適時提供一個各方共贏、促進遺產充分利用的方案,有助於快速達成調解方案。

通常情況下發生的繼承權糾紛,我們都主張當事人之間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既能夠節省彼此的時間,同時解決的結果也會是雙方相對滿意的。不過,要是糾紛太大或者當事人不想調解解決的話,可以再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看看怎樣解決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