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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老人生病無法去公證怎麼辦?

遺產繼承 閱讀(3.15W)

放棄繼承權老人生病無法去公證怎麼辦?

放棄繼承權老人生病無法去公證怎麼辦?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首先,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最後,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權利,其本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因此,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首先對於放棄遺產繼承並不需要一定進行公證,其次,如果當事人不能前往公證處的話,可以跟公證處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協商上門進行公證。其次,對於放棄遺產繼承,如果進行公證的話,那麼就不能以後再聲稱自己有遺產的繼承成立也不對剩下的任何遺產有相關的支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