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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法規定有什麼內容

遺產繼承 閱讀(2.32W)

1、在我國新出的《民法典》中,關於房產繼承方面問題,不論它是哪種形式的遺囑,如果在同時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情況下,它們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都是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有效遺囑。常見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是公證遺囑,或者是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

房產繼承法規定有什麼內容

2、遺產處置過程中,往往會在每一個順位都有幾個合法的繼承人,那麼就容易出現遺產糾紛,而有見證人在場見證,那麼出現糾紛的時候就可以當面作證,甚至在起訴過程中作為人證出庭支援訴訟。

3、而許多遺產,其實最值錢的往往是房產,許多城市的房價都在萬元以上,每一套房屋的價值,大多數房屋作為遺產的時候價值往往在百萬以上,老人立了遺囑給其中一個人之後,其他繼承人自然不會輕易認可,所以法律規定在這樣遺囑方式的時候,必須有見證人在場,是為了減少將來發生糾紛,提前在程式和實體上保障老人的真實意願得到實現。

4、當然,最主要的還是在爭奪父母房產勃勃,許多人會出怪招,私下哄騙老人訂立對自己有利的遺囑,那麼在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他們就不敢做得太直白,甚至老人有表達真實意思的安全環境,確保遺囑是他真心的想法。

5、新《民法典》中允許老人反悔,遺囑以最新為最有效的原則。許多子女,為了爭取到有利於自己的遺囑,往往會在立遺囑期間說盡好話,做盡好事,遺囑一拿到手後就翻臉不認人,不管不問老人,法律允許老人有立遺囑後的一次反悔機會,這樣出現不孝順子女的時候,可以及時的反悔,重新訂立遺囑。

《民法典》關於繼承的新規,更為全面地考慮了老人在晚年的權益保障,從法律上來督促子女積極的孝順,積極的陪伴老人度過晚年。這不管是對子女,還是對老人來說,都是有積極意義的新規。